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郑某、吴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3 20:57:55 315

郑某、吴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吴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322民初8270


当事人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某立即支付补偿金10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1.23%计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某承担。诉讼过程中,郑某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判令吴某立即支付补偿金10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郑某、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婚后感情彻底破裂,于2018年6月15日一致同意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约定:“鉴于男方在结婚期间大量透支女方信用卡及女方向娘家借款给男方使用、财产分配等,男方吴某同意支付女方郑某补偿金人民币34.6万元。该款项扣除店铺款合计7.79万元后,剩余26.81万元。男方自2019年1月1日起每月归还7447元,分3年还完。”约定还款具体时间:应于每月10号前归还,第一期在2019年1月10日前支付,最后一期在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若吴某有任何一期延迟或未足额支付,郑某有权就26.81万元(扣除已归还)的全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就违约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息。然到期后,吴某仅支付了167100元,余101000元至今不予支付。因吴某未按约定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郑某有权就违约之日起按年利率14.6%计息。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吴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郑某、吴某于2013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6月15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三、鉴于男方在结婚期间大量透支女方信用卡及女方向娘家借款给男方使用、财产分配等,男方吴某同意支付女方郑某补偿金人民币34.6万元。该款项扣除店铺款合计7.79万元后,剩余26.81万(大写:贰拾陆万捌仟壹佰)元。男方自2019年1月1日起每月归还7447元,分3年还完。男方应在每月10号前归还,第一期在2019年1月10日前支付,最后一期在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男方任何一期延迟或未足额支付,女方即有权利就26.81万(扣除已归还)的全额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就违约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息。……”。三年期满后,吴某仅支付给郑某167100元,至今尚余101000元未支付。经郑某催讨无果,遂致讼。
  上述事实有郑某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吴某微信资料截图、郑某与吴某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郑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郑某与吴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约定期限届满后,吴某未如期向郑某支付全部补偿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郑某要求吴某支付补偿金10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协议书》约定违约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现郑某自愿按年利率14.6%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郑某补偿金10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吴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18元,由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吴劲榕
人民陪审员 黄丽霞
人民陪审员 陈素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吴飞民
书 记 员 许晓娴


附法律依据附注: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40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