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13民初533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被告:史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