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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20:58:14 268

 

周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533


当事人  原告:周某。
  被告:史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