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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20:58:37 292

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695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洁(原告之女)。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某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皎焯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