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695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洁(原告之女)。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某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皎焯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