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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20:58:55 303

左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381民初16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2。
  被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光军,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左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3月30日在民政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给付男方肆拾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将该款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40万元。
被告辩称  孙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蓬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9月23日,孙某户籍迁至山东省蓬莱市,孙某的户籍地变更为山东省蓬莱市,并一直在此居住。因行政区划调整,蓬莱市变更为烟台市蓬莱区,孙某的住所地为烟台市蓬莱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蓬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应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告孙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蓬莱市(现变更为烟台市蓬莱区),即被告住所地为烟台市蓬莱区。综上,本案应由蓬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孙某对管辖权提出的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蓬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华上
书 记 员 乔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