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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06 08:56:23 311

鲍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鲍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0381民初496


当事人  原告:鲍某。
  委托代理人:马岩,系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鲍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鲍某15000元,于2023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鲍某15000元;若被告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原告有权申请一次性执行170000元;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张明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