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1与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卞某1与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豫1624诉前调书77号
当事人 原告:卞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迪、韩李杰(实习),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楚某。
原告卞某1与被告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卞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彩礼钱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12月4日在沈丘县民政局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为:1、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2、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卞某22020年1月30日生,双方离婚后,儿子归男方,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负,经男方同意,女方可以看望孩子;3、女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退还彩礼钱柒万元整给男方;4、双方无财产纠纷、无债权、债务纠纷。该协议经沈丘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确认并生效。签署协议书后,原告担负起抚育孩子的责任,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也不按照协议退还彩礼钱。综上,被告恶意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拒绝退还彩礼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
楚某辩称,我和原告已经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的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的确实有我需要向原告返还彩礼70000元的条款。但是离婚后原告没咋向我要过这个钱,所以我也没给。我同意调解。
经沈丘县人民法院特邀本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楚某向原告卞某1退还彩礼款65000元。其中,被告楚某应于2023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卞某15000元;剩余60000元,自2024年起,被告楚某每年向原告卞某1支付10000元,应于当年3月1日前履行,直至支付完毕。
二、被告楚某如有任意一期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卞某1有权就剩余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用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卞某1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张晓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