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81民初511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1。
被告:陈某2。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陈某1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车牌号为粤D××某某小汽车一辆(价值约10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原告陈某1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某1以其与陈某2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卢炎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