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王某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财保44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陈剑敏与被申请人王颖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颖名下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剑敏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剑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王颖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号房屋[产权证号:京X某某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为所有权人办理一切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剑敏负担(已交纳)。
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陈剑敏应当在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落款
审判长 赵玉东
审判员 苗茂林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