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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翠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8:58:06 295

丁翠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翠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23民初568


当事人  起诉人:丁翠平。
原告诉称  2023年2月23日,本院收到丁翠平的起诉状。起诉人丁翠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丁翠平与王小桥离婚;2、婚生子由丁翠平抚养,王小桥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王小桥承担。事实和理由:丁翠平与王小桥于2015年3月8日登记结婚育一子王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王小桥性格暴躁,经常恶语相向。婚内王小桥多次对丁翠平实施家暴,现双方分居已满二年。丁翠平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丁翠平起诉所列被告王小桥户籍地虽为湖北省云梦县,但其称双方已于2016年购买了位于湖北省汉川市××商品房,并长期居住在湖北省汉川市,丁翠平提供的购房合同与其陈述一致,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丁翠平应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丁翠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