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丁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2023-08-06 08:58:26 295

丁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丁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民辖29


当事人  原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丽,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祉健,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被告:李某。
  2022年3月9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2)0106民初4620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丁某诉讼请求:1.判令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原告与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和平区房屋,房屋首付款50万元,贷款80万,均由原告直接和间接支付,含原告因购置此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负债均由原告偿还。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带孩子居住使用,即交付后由原告出资装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私自将房屋登记为单独所有。另原告曾说过等孩子上初中时或可办理房产证时将涉案房屋变更至双方婚生子名下,但被告却先行起诉要求所有权人及被赠与人腾空涉案房屋,案由为占有物返还纠纷,意图进行婉转性确权虚假诉讼,故原告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一,从法律关系性质看,本案立案的案由虽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从原告主张内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所有权确认纠纷;第二,从被告经常居住地看,被告自述其2019年11月再婚后居住在沈阳市浑南区××今,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在铁西区;第三,从房屋地理位置看,案涉争议房产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综上所述,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系因不动产确权产生的纠纷,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2022年5月30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上述规定。根据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其住址为沈阳市浑南区,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结合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本案应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虽然涉不动产,但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理期间,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可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0106民初4620民事裁定;
  二、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2022)0106民初4620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曹 喆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