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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8:59:07 289

段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426民初309


当事人  原告:段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现原告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退还给原告段某。
落款


审判员 朱英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