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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8:59:31 273

葛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15民初8602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葛某。
  申请人杜某与被申请人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0115民初86025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杜某的银行存款21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2年8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现在被告杜某名下的36万股国盾量子股票归被告杜某所有,被告杜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某股票折价款(计算方式:本判决生效之日国盾量子股票收盘价×18万股);二、驳回原告葛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后原告葛某不服,对该案提起上诉。2023年2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已于2023年2月20日生效。申请人杜某于20232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21)0115民初86025案件项下涉案合伙份额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申请人杜某持有昆山A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
  二、解除申请人杜某持有昆山B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
  三、解除申请人杜某持有有昆山C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
  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长 张卓郁
审 判 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持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亚楠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