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8602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葛某。
申请人杜某与被申请人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8602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杜某的银行存款21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2年8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现在被告杜某名下的36万股国盾量子股票归被告杜某所有,被告杜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某股票折价款(计算方式:本判决生效之日国盾量子股票收盘价×18万股);二、驳回原告葛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后原告葛某不服,对该案提起上诉。2023年2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已于2023年2月20日生效。申请人杜某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21)沪0115民初86025号案件项下涉案合伙份额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申请人杜某持有昆山A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
二、解除申请人杜某持有昆山B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
三、解除申请人杜某持有有昆山C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
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长 张卓郁
审 判 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持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