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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00:31 257

 

巩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巩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326民初673


当事人  原告:巩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8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8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山东徐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巩祥娟与被告张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巩祥娟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巩祥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巩祥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4元,由巩祥娟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张传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帅
书 记 员 冯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