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巩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6民初673号
当事人 原告:巩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8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8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山东徐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巩祥娟与被告张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巩祥娟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巩祥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巩祥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4元,由巩祥娟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张传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帅
书 记 员 冯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