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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6 09:00:54 257

国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06民初1046


当事人  原告: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天昊、张晶,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国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天昊、张晶、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国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向原告国某返还征地补偿款2371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28日,经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国某承包的1.8亩耕地一直由被告张某耕种。2022年因修建长太高速公路,耕地被依法征收247平方米,征地补偿款23712元被被告取走。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当时原、被告离婚时,国某1.8亩地和租地钱、支补钱都给婚生子张某1,顶做部分抚养费。不同意原告主张,认为这是给孩子的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28日,经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包括子女安排:张某1。财产处理:房产归张某、国某、张某1所有;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务。其它协议:国某1.8亩地,租地钱、支补钱全给孩子抚养费,孩子活到什么时候,这就是他的,孩子没了,国某的地自行抽回。
  又查明,国某承包的1.8亩耕地与张某在一个承包合同中,双方离婚后,上述耕地即交由张某管理,租赁费和支补费均由张某领取。2022年,因修建高速公路,原、被告耕地被依法征收了494平方米,双方各占247平方米,每人获得征收补偿款23712元。经庭审调查,张某承认在2022年7月底将该款取走,至今未支付给国某。现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已达成协议,对于国某承包的1.8亩耕地,在《离婚协议书》的其它协议一栏中约定“国某1.8亩地,租地钱、支补钱全给孩子抚养费,孩子活到什么时候,这就是他的,孩子没了,国某的地自行抽回”。对于该约定,双方存有争议。国某认为,当时离婚时,双方约定只是将耕地的租赁费和支补费作为婚生子的抚养费,并没有约定耕地就给婚生子,更没有约定征地补偿款也作为抚养费。张某认为耕地就婚生子的,征地补偿款也是抚养费,不同意返还。对此,本院认为,案涉1.8亩耕地,属于国某个人承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耕地归婚生子承包,更没有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手续,仅是约定了租赁费、支补费作为抚养费。因此,张某领取的案涉亩耕地补偿款23712元,应属于国某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逾期利息。庭审中,张某承认在2022年7月期间,国某曾向其主张过上述款项,国某要求自2022年8月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国某247平方米耕地补偿款23712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1日始至补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同上款一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刘韦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