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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李*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01:12 257

洪**、李*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洪**、李*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06民初75


当事人  原告:洪某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洪某某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洪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某某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高星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春燕
书 记 员 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