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黄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01:30 272

黄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1480


当事人  原告:黄某。
  公民身份号码:×××001X。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兵、王馨,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共同债务的50%和利息120427625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居8个月奉子成婚,2011年6月17日注册登记结婚,为了满足被告在医院工作攀比等大额消费,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将婚前财产于洪区西湖街16-6号11门网点抵押给了浦发银行,被告知晓并确认后在该合同共同还款人处签字,按印,共同申请了30万元消费贷款。2019年4月份为了逃避30万元共同债务,独自占有婚后共同房产携款和房屋购买合同,等有价值物品开始分居,直到同年6月份独自办理房产证后到法院诉讼离婚,为了拖延履行还款义务,恶意上诉。直到2022年6月29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判决书送到欠款23万元本金(约)没还,在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都还是原告自己偿还共同债务。因被告拖延判决分割款,协商未果申请执行后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款后去银行办理一次性结清贷款215.174.19元。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120.427.625元。还款明细:6月5192.84元7月5121.89元8月5121.89元9月5121.89元10月5122.55元,总月供:25681.08元。十月份一次性还清欠款(215174.19元)一次还清(215174.19)+月供(25681.08)=总还款+利息(240855.25元)240855.25-2(50%部分)=120427.625元。请法院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2023年2月8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自2020年3月已经离开户籍地,实际居住在沈阳市皇姑区太平庄小区至今,应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本案中,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了沈阳市皇姑区舍利塔街道太平庄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自2020年3月起一直居住在沈阳市皇姑区太平庄小区,已居住两年以上,原告亦认可被告于2019年4月搬离户口所在地,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