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1、李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1、李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1民初240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1。
被告:李某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1与被告李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1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永寿以“因我与被告李某某2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2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蔡江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生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