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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1、李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02:30 283

李某某1、李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1、李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21民初240


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1。
  被告:李某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1与被告李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1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永寿以“因我与被告李某某2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2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蔡江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生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