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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朱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6 09:02:49 264

李某与朱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朱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13民初2628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鹏,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1。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顺义区×镇×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4月30日在顺义区×镇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4月16日协议离婚。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房屋位置×镇×,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被告未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经沟通无果。后原告向不动产中心询问,涉案房屋存在抵押。无奈。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1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李某与朱某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4月16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立协议人:朱某1、李某。男方姓名:朱某1。女方姓名:李某。双方于2002年4月30日在顺义区×镇民政办公室结婚登记,因性格不合,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抚养。子女姓名:朱某2,性别:男,于2004年2月9日出生,有母亲李某抚养,父亲朱某1提供抚养费,每月抚养费为人民币:2000元,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二、财产处理。婚后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的:无。婚后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房屋位置为×镇,归女方所有。(无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没有债权债务的问题。三、其他协议。无其他协议。上述内容是我们双方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我们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没有其他不同意见,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男方签字:朱某1(手写签字)2014年4月16日。女方签字:李某(手写签字)2014年4月16日。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本院拨打朱某1电话,朱某1表示其认可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同意配合李某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朱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离婚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李某与朱某1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且朱某1对此亦表示认可。现李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朱某1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楼×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21)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归原告李某所有;
  二、被告朱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原告李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李某已预交),由被告朱某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焦婵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