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1民初797号
当事人 原告: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梅,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
原告廖清红与被告吴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廖清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廖清红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廖鸿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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