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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6 09:03:44 284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723民初351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速给付原告家庭财产分割款共计人民币77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8月22日,在乾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应分得家庭财产分割款77000元,因被告当时没钱给付,便给原告出具欠据两枚。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上述所欠家庭财产分割款,但被告均已没钱为由,一拖再拖至今不予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李某因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原告当庭提交了两枚欠条,金额为30,000元、47,000元,两枚欠条均载明所欠款项为欠刘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款。本院庭前电话告知被告开庭时,向被告明确询问了其送达地址,且电话中询问了被告是否确有这两笔共计77,000元的共同财产分割款,被告对该两笔分割款亦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情况有明确的约定:由李某给付刘某分割款77,000元。李某应按照约定履行,故对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款7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款7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62.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前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韩兰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