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1民初869号
当事人 原告: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强,山东高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梅,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卢西增与被告李秀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西增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西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西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卢西增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郭潇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