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9民初998号
当事人 原告: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系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胡龙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