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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05:14 286

石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9民初998


当事人  原告: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系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胡龙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