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6民初411号之三
当事人 原告:宋某。
被告:秦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秀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冬梅
书 记 员 宋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