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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05:32 295

宋某、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06民初411号之三


当事人  原告:宋某。
  被告:秦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秀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冬梅
书 记 员 宋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