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孙某与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辽0381民初1319号
当事人 原告:孙某。
被告:汤某。
原告孙某诉被告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宿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原、被告于2009年11月3日离婚。离婚时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龙新村一期C2-7,建筑面积183.01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后又约定归婚生子汤文博所有,现原告以房屋权属不明为由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汤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坐落于海城市××街××委××村,建设面积183.01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房权证海城市字第xxx××xxx号的房屋归原告孙某所有;
二、被告汤某配合原告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落款
审判员 宿 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