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6385号
当事人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原告理人:安某,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与被告王某调解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落款
审判员 韩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