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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06:32 289

王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22民初1090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俊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