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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17:54 291

王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23民初104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济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