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23民初104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济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