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刘某3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刘某3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2991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被告:刘某1。
被告:刘某2。
被告:焦某。
被告:刘某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焦某、刘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落款
审 判 员 葛连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赵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