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侯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与侯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9117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谢某。
原告:侯某1。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2。
法定代理人:强某。
被告:强某。
被告:钱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侯某1与被告侯某2、强某、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陆申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