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1175号
当事人 原告: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与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姚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张卫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璇
书 记 员 江彦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