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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19:52 284

余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25民初509


当事人  原告: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少彬,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原告余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余某对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君临香格里C区(原秀峰路与井店路交叉处)X楼X单元房产享有一半产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林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余某与林某于2002年间按农村习俗订婚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25日,林某与开发商福州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君临香格里C区(原秀峰路与井店路交叉处)X楼X单元房产,产权面积为97.38平方米。2010年2月2日,林某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林某向民生银行借款40万元,用于支付案涉房产的购房款,余某作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字。2013年3月14日,余某与林某离婚。2013年11月25日,案涉房产满足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并登记至林某名下,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xxx××xxx号。余某认为,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林某名下,但案涉房产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案涉房产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余某享有一半的产权,故余某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余某诉求对案涉房屋享有一半产权,系对该房屋进行确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因涉案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经过法官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主张权利,本案驳回余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余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亚男


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