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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20:47 279

张某、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4民初941


当事人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蒋某,住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杨仿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典珍
书 记 员 黄雅婷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