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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6 09:22:43 266

郑某、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1502民初9522


当事人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丹青,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鹏,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玉华与被告关金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宓丹青、被告关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聊城市西安交大科技园9号楼14层A7、A8房屋的产权证书并交付房屋钥匙;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求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1.94万元;变更诉求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1982年11份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7月15日离婚。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聊城市西安交大科技园9号楼14层A7、A8、A9、B7商品房4间,离婚后,双方就该四间商品房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聊城市西安交大科技园9号楼14层A7、A8归原告所有,A9、B7归被告所有,被告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提供一切帮助。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证书及房屋钥匙,被告一直推诿,拒绝配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请求支持郑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关金华辩称,《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签订,原被告签订本协议时,恰是在原、被告(2016)1502民初2712民事调书执行程序中当日形成,但在该2712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均已认可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故原告在双方己对各自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情况下,再行签订案涉《财产分割协议》显然没有必要,更无可能。同样被告和原告仍有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名下当时未分割:聊大南高庄村回迁小区回迁房两套,面积230平方米;淄博房子一套130平方米;阳谷县河务局对过两层半楼房一套,原告在2013年以88万元进行了处分,结合原告所掌握的家庭存款30万元,共118万元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只是案涉协议形成于27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当时,事实上是被告已受到原告2712号执行案件的胁迫才签订的,故该协议应认定无效。综上,案涉协议违背(2016)1502民初2712调解书内容,且违背被告离婚协议意愿,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协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15日,原被告经本院(2016)1502民初2712案件调解离婚。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西路19号交大科技园小区9号楼1单元14层14A-7室、A-8室房产两套原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3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聊城市西安交大科技园9号楼房号14层A7、A8归甲方所有,A9、B7归乙方所有……”2022年6月,在该四套房产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下,被告将四套房产均登记在其名下。被告称上述A7、A8两套房产现已用于顶账,现已不在被告名下。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东正衡土地房地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对案涉两套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两套房产现价值均为559700元,共计1119400元。原告因此支付评估费5300元。
  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原告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被告已就案涉交大科技园9号楼14层A-7室、A-8室房产两套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被告称案涉协议系在其受胁迫情况下签订,但其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故案涉协议内容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协议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案涉协议内容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案涉两套房产本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转让他人,该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的要求,实属不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损失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评估,案涉两套房产现价值为1119400元,被告虽称该房产鉴定价值过高,对鉴定数额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案涉房产评估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委托程序合法、适用标准正确,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损失1119400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评估费的诉求,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郑玉华与被告关金华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二、限被告关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郑玉华财产损失1119400元及案件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74元,减半收取计7437元,由被告关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 判 员 张福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琳
书 记 员 于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