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664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被告:钱某。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落款
审 判 员 焦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文
书 记 员 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