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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6 09:24:01 264

白某、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781民初282


当事人  原告: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鹏,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章,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暂计201732.34元,并以201732.3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自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后双方于2022年7月2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位于弓棚子镇盛远安居小区2号楼3单元501室归被告所有。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未对夫妻共同存款进行分割,现原告经计算得知被告应有存款四十余万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故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被告辩  冯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家里没有存款,被告属于诬告,我这没有存款,而且有外债,我们还有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白某与被告冯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7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栏目内填写内容如下:“弓棚子镇盛远安居2号楼3单元501室归女方冯某所有”。现原告白某称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存款进行分割,故诉至法院请求分得201732.3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栏目内填写“弓棚子镇盛远安居2号楼3单元501室归女方冯某所有”,可以看出双方对共同财产有所考虑并进行了处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离婚后发现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也不足以证实双方离婚时存在共同存款403464.68元,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12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杨雪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