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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24:39 268

陈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3550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萍,北京再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珣,北京再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陈某(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23年2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并告知其未按期缴费的后果,原告收到后,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陈建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