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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6 09:24:57 253

崔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1282民初3569


当事人  原告:崔某。
  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将坐落于辽宁省开原市××街××幢××路××号××室(辽20某某开原市不动产第0××4号)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义务。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6日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被告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办理房屋过户适宜,被告均不履行配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六十九条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给原告,就是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应遵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辩称:房子同意归原告,但应该把孩子名字加上,原告应当承担抚养费。
  原告崔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离婚协议1份、离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2018年11月26日离婚,离婚时房屋约定归原告所有。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房屋权利人是原、被告。
  经质证,被告宋某对于原告崔某提交的1号证据表示协议无异议,我想把孩子名字加上,离婚时没有想那么多。对于2号证据,被告宋某表示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于原告崔某提交的1、2号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宋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离婚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在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书上并没有写房子归属问题,当时是口头约定房屋归孩子所有,但是私下的协议写的是归原告。
  经质证,原告崔某对于被告宋某提交的1号证据表示离婚协议无异议,双方自己签的离婚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1月26日,原告崔某与被告宋某在开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崔某与被告宋某的婚生子归男方扶养。原告崔某与被告宋某于2018年11月26日私下签订离婚协议,坐落于辽宁省开原市××街××幢××路××号××室(辽20某某开原市不动产第0××4号),房屋为贷款购买,原告崔某偿还贷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故该协议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主动遵守并积极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住楼归崔某(即本案原告),此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原、被告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被告宋某协助原告崔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故本院支持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庭审中被告宋某提出原告崔某应当承担抚养费的问题,经审查,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诉讼。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配合原告崔某将坐落于辽宁省开原市××街××幢××路××号××室房屋(辽20某某开原市不动产第0×某某)过户至原告崔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崔某已预交,由被告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崔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崔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王 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易 丽
书 记 员 高贺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