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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25:18 254

丁某、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26民初125


当事人  原告:丁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亓某。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亓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丁某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丁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有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