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6民初125号
当事人 原告:丁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亓某。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亓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丁某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丁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有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