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民初622号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对原告俎利利与被告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鲁162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3)鲁162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中“2023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补正为“2023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
落款
审 判 员 俎永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亚西
书 记 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