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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32:15 274

李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6民初4275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韩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李某作为本案原告,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张习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