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427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韩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李某作为本案原告,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张习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