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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33:02 302

李某与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7073


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
  被告:倪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余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喆
书 记 员 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