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248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1之子)。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某(王某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登记期间,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李冬雪进行调解。2023年2月27日,李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1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刘学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