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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33:20 286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1民初2485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1之子)。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某(王某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登记期间,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李冬雪进行调解。2023年2月27日,李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1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刘学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