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35:01 287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721


当事人  原告:李某2。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2023年2月27日,原告李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家寿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家寿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子妺
书 记 员 张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