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刘德帅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李娜、刘德帅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诉前调确295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斋,惠民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刘德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娜与申请人刘德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返还原物纠纷,于2023年2月28日经惠民县人民法院胡集法庭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德帅于2023年3月1日前配合原告李娜完成吉利汽车(车牌号xxx某某)的过户手续,并将车辆及相关手续归还原告李娜;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娜与申请人刘德帅于2023年2月28日经惠民县人民法院胡集法庭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刘庆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福琳
书 记 员 魏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