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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36:30 271

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8民初2136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被告:刘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某1以被告已经支付本人相应款项,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金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