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8民初2136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被告:刘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某1以被告已经支付本人相应款项,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金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