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刘某1、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36:51 283

刘某1、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12民初3577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
  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军,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
  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剑君,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宁波海氏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57号401室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H8L883K。
  法定代表人:徐韧。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4月2日
  撤诉时间
  原告2023年2月27日,被告2023年2月27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

  裁定主文
  一、准许原告刘艳艳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刘明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刘艳艳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700元,由被告刘明负担。
  审判组织
落款


审 判 员 阮佳志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戚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