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3577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
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军,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
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剑君,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宁波海氏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57号401室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H8L883K。
法定代表人:徐韧。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4月2日
撤诉时间
原告2023年2月27日,被告2023年2月27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一、准许原告刘艳艳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刘明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刘艳艳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700元,由被告刘明负担。
审判组织
落款
审 判 员 阮佳志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戚丹燕